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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集中采购制度需要改革完善

时间:2013-08-28 19:00:00 点击:0

本报讯(记者韩璐 实习生李琳)驻国家卫生计生委纪检组组长李熙日前带领调研组,以改进和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为主题,先后赴江苏、安徽、福建3省和有关直属单位开展调研。调研组提出,下一步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一方面要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以政府为主导、以省(区、市)为单位的网上集中采购;另一方面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积极探索、大胆创新,不断优化制度设计。

鼓励各地探索创新  调研发现,近年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保证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药安全,逐步降低了药品虚高价格,推动了医药产业优化整合,规范了医药购销秩序。但是,当前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部分药品价格仍然居高不下,主要是进口合资药、抗肿瘤类药品、心脑血管病用药、抗生素、临床辅助用药等,价格虚高严重。二是一些临床必需、价格低廉的药品出现短缺。三是医疗机构拖延回款问题严重。四是配送集中度不高,配送不及时现象经常发生。五是信息化建设滞后。  调研组认为,当前药品集中采购的制度框架已经建立,但尚未形成成熟、科学的采购模式,需要鼓励和支持地方开展多种形式的探索和创新,通过实践检验形成一种或几种有效模式。目前,对于开展药品价格谈判工作,理论界不少专家学者提出了政策建议,一些地方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归纳起来主要是:第一,将省级集中采购的中标价作为医疗机构的销售价;第二,取消药品加成政策;第三,允许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联合体或卫生行政部门在不高于省级中标价的前提下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第四,价格谈判后,实际采购价与省级中标价之间的价差用于医院发展和改善医务人员待遇。这些做法既把住了药品质量关和最高限价关,又充分调动了医疗机构降低药价的积极性,革除了药品加成政策,压缩了回扣等商业贿赂的空间,还有利于逐步发现药品的真实价格水平。  针对调研中大家反映部分为维护价格体系而实行价格垄断的问题.调研组建议借鉴国际上的通行做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价格谈判机制,从销售金额前200位的药品中选择部分品种与制药企业进行谈判,争取在全国范围内降低这些药品的虚高价格。

配套推进避免“头痛医头”  调研组强调,药品集中采购不是一项孤立的工作。因此,要把药品集中采购纳入深化医改工作的全局中,积极推进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切实形成政策合力。  调研组建议,一要全面取消药品加成政策,使医疗机构摆脱对药品收人的依赖。二要大力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推行按病种付费、按人头付费和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三要调整理顺医药价格体系,降低药品、耗材和大型设备检查价格,提高医疗和护理价格,使医疗机构通过提供优质服务获得合理补偿。四要健全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在建立更好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薪酬体系的同时,严肃行业纪律,做到开“正路”、堵“歪路”。  李熙在总结调研工作时指出,下一步必须对重大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一要对现行的药品集中采购制度加以改革和完善。解决药价虚高问题,主要有两种思路可以考虑:对市场竞争充分的药品开展价格谈判试点,可优先从17个国家医改试点城市和省圾医改试点城市中选择若干城市进行,如成效明显则可以大范围推广;对于独家品种,独家剂型和进口的昂贵药品,由国家出面,与供应商进行价格谈判,破除其价格垄断。二要将医疗、医保、医药三者共同推进,井将药物政策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改革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否则,仅药品集中采购单独改革,不仅效果有限,还会令国际通行的做法到中国变了味、变了质。医改必须抓住要害,配套推进。只有这样,药品集中采购制度才能真正发挥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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